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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分割企业产权等财产





法律界人士希望相关立法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得到完善

    倪慧群前不久,家住曹家渡的彭女士收到了静安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在判决她与丈夫离婚的同时,将其夫经营的企业产权作为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彭由此得到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据了解,去年以来,静安区法院受理的1300多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要求对夫妻一方或共同财产中的股票、保险金、住房产权、企业经营权进行分割。

    如今,许多夫妻的共同财产早已不限于传统的钱物、住房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股权处理、人寿保险金变更、企业经营权远期利益预测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颇感棘手。如,虽然认定股权属共同财产,也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股份一分为二,否则就会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又如,企业的产权、经营权具有远期利益,其在运行中产生的物资财富可能远远高于原来存在的物资利益,而远期利益在具体数额上难以认定。若单纯判令获得企业产权或经营权的一方补偿对方相当于该企业一半价值的钱款,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完善相关立法,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明确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如设立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同时建立相关的股票查询制度,完善股份转让的规定等,使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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