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最新资讯
|
婚姻知识
|
法律法规
|
案例选登
|
涉外婚姻
|
遗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深圳律师事务所
今天是:
您的位置是: 深圳离婚律师网>>
首 页
>>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详细说明
什么是涉外继承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港澳同胞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台湾地区居民离婚证明的认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
离婚判决案件问题规定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
涉外婚姻屡见老夫休少妻
涉外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新加坡夫妻离婚时可分配认
新加坡离婚时怎样分财产
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与大陆公民结婚登记有
代理起草分居、离婚协议简
中国涉外婚姻的最新变化
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
新加坡离婚时怎样分财产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Copyright 2006-2008 深圳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